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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交通部函詢重大交通建設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8月24日文參字第0961123997號函。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經依本辦法徵選出之公共藝術,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並對公共藝術徵選方式及評選作業,分別已有明定。爰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得先依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標,毋需另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刊登招標公告。三、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係限制機關辦理採購,其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先利用該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方可完成招標公告之傳輸。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14款辦理議價者(免辦理招標公告),及依同條項第14款採公開審查方式辦理者(因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與上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別),並不受該系統之管制。至於機關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採公開徵選者,其公告作業執行疑義,應由 貴會主政。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1.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本函所列第11條已修正並移列第22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移列第17條及第19條,該辦法第22條並未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納入,故本函說明二,應配合修正。 2.請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遴聘外聘委員之程序業經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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