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擴大旨揭要點適用情形,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關於契約條款認知的歧見,使公共建設能順利進行,爰刪除第二點第一項「其足以影響公共建設之進度或品質」之條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主要營造公會(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