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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乙份,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乙份,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乙份,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及督導各機關積極行政,爰建立諮詢機制,以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惟對於法規已有既定處理機制之爭議或涉違反契約規定情事者,仍應回歸各該法規處理。二、 機關或廠商申請諮詢,應具申請書(表格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下之「公共建設諮詢申請書」),如有疑義,得以電話(02-87897650)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陳情或洽詢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主要營造公會(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本要點本會已以97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5113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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