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訂頒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訂頒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訂頒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設置要點原係於95年12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509470號函訂頒,並於97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36180號函修正。二、機關及廠商依法向本會洽商事項,可依既有之程序辦理,不宜以設置任務編組方式因應,旨揭設置要點,爰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