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所稱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
要旨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所稱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
內容
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所稱未能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並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二、說明一所稱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例如下列情形之一:(一)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不同意擔任委員。(二)前款同意擔任委員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三)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人數不敷需要。(四)第一款系統提供之專家、學者未能包括個案特性所需要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