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得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
要旨
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得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
內容
主旨: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得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協會96年8月11日聲明文。二、有關本會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21500號函,係針對臺中市政府函詢是否適宜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之「校內評選委員」所為之答覆,合先敘明。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及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釋例(如附件),有關外聘評選委員之遴聘,機關應優先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係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學校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尚無不可。四、另依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如附件),故公立學校以其名義辦理學童午餐採購並作為簽約主體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適用該法之規定。正本:台中市家長協會廖永鈞理事長副本:臺中市政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