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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所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係為採評分方式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因涉及投標廠商合格與否之審認,為求公正客觀,有予以嚴謹規範之必要,爰修正第10點為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二、為因應旨揭修正,自96年4月2日中午12時起,機關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之採購,納入「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適用範圍,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請預為因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關於外聘委員遴選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關於遴選委員作業,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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