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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即將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即將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

內容

主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即將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茲提醒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諒達。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正式啟用後,如未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者,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請預為因應。另機關如有個案未利用該系統遴選專家學者而已成立評選委員會且尚未招標者,建議儘速於上開期限前完成招標公告作業,其公告日可為10月2日以後。三、旨揭系統詳細操作流程及說明,請參閱操作手冊(已公開於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路徑為http://web1.gp.gov.tw/doc/profitable.doc)。對該系統操作如有問題,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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