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12時正式啟用(9月1日12時至10月2日12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
要旨
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12時正式啟用(9月1日12時至10月2日12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
內容
主旨: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12時正式啟用(9月1日12時至10月2日12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有關「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決議略以,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二、本會為針對採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爰建置旨揭系統,其新增主要功能分述如下:(一)自動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本系統可以依照使用者所輸入之需求條件,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以幫助機關進行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二)補充招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招標前置作業,填寫招標作業前之相關資訊。(三)補充決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決標前置作業,填寫決標作業前之相關資訊。三、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優先自旨揭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四、旨揭系統詳細操作流程及說明請參閱操作手冊(已公開於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路徑為http://web1.gp.gov.tw/doc/profitable.doc),如對該系統操作仍有相關問題者,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60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