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變更為組織公司,得否依契約轉讓規定轉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6月26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3677號函。二、單一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執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公司董事長或代表人為該技師者,如該技師事務所未完成之業務,經契約雙方協議由新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概括承受者,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