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附件(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及公私立研究機構)、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