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疑義
要旨
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所詢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9月5日HL/05/E/0905/006號函。二.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惟該公司如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有關大陸地區廠商之相關規定。正本: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經濟處、本會法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