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
要旨
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97年6月18日召開「研商修正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之遴選委員作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旨揭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