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要旨
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內容
主旨: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280170號函。二、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13點第1款「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及第2款「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之規定,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内容應完全一致。三、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依上開須知規定,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主任委員白輝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