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專家學者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前先行提供之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得另支領審查費一案
要旨
有關專家學者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前先行提供之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得另支領審查費一案
內容
主旨:貴會函以,有關專家學者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前先行提供之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得另支領審查費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訊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函。二、本處九十年七月三日臺九十處忠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有關「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所考量者為一般會議之召開,均附有會議資料,其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二者有所不同,因此責請機關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強調開會之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有審查費之支給,以避免浮濫。三、貴會辦理採購作業,部分標案金額龐大、技術屬性創新或複雜者,受邀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需於會前付出甚長時間審閱資料,由於評選委員對各廠商投標建議書之審查意見,影響評選結果甚鉅,依貴會說明,其會前書面審查已非單為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之參考,如此在與前函釋意旨不相牴觸之前提下,貴會可依從嚴認定之原則,自行裁量是否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本: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