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一覽表針對各決標方式所列參考之適用情形,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為法規鬆綁,爰停止適用旨揭一覽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