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考量機關有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先行函送評選委員審閱之需求,爰修正旨揭須知第11點第2項。惟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者,請於相關公函註明為密件,並載明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