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館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九○)海秘字第九○○○二一八一號函。二、 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函釋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正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