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於本(97)年7月20日前,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條文內容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要旨
請於本(97)年7月20日前,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條文內容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內容
主旨:為研修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敬請於本(97)年7月20日前,就範本條文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修正意見表格式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為更落實工程採購契約之公平合理、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減少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本會將進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修正。二、旨述範本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