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統包新建工程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及其經費編列
要旨
統包新建工程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及其經費編列
內容
主旨:貴校函請釋示公共藝術設置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6月26日興總字第0950701019號函。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興辦機關組成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負責公共藝術設置各項行政事宜,其辦理事項包括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徵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鑑價作業等。故本案雖已有新建工程統包商,惟公共藝術之設置,仍應依前述辦法,由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評估所屬個案的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最適合的徵選方式,並報經貴校轄屬之教育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辦理。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經費之額度及比例編列,本會並未訂定支用額度之上限,應視各設置計畫實際需要而定,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報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正本:國立中興大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本會第三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適用本函前請先行查閱)。本函所列第6條及第7條規定已有修正,並分別變更條次為第11條及第13條。併請注意第8條、第2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