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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建會函轉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關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文建會函轉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關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函轉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關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文建參字第第O五三九七號函。二、 公共藝術作品圖面或模型,如非屬書面文件,不適於密封,得於招標文件另行規定收件方式,免予密封。三、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外國投標廠商提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四、 公共藝術案如分多處設置點,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就各設置點分別提出其規劃設計者,尚不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五、 公共藝術之設置,其涉及採購評選者,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關於此點,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O四號函致 貴會函已建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為必要之調整在案。機關辦理跨越本法施行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採購案,其後續作業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六、 公共藝術之評選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名單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財團法人台北市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附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其徵選方式、徵選小組之組成、成員名單之公布已有規定,本函內容與該辦法有異者,應依該辦法為準。[附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7年5月19日以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其徵選方式、徵選小組之組成、成員名單之公布已有規定,本函內容與該辦法有異者,應依該辦法為準。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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