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1款
要旨
修正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1款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1款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內政部營建署前於95年10月至12月間邀集相關部會、地方縣(市)政府、營造公會及土石方工會研商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管理制度納入修訂,嗣經部分地方縣(市)政府建議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列營建土石方估驗計價時,須檢附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二、修正旨揭第31款內容,增列一選項:「□廠商估驗計價應檢附經機關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及_____等資料(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未勾選者,無須檢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