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要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內容
主旨: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7日工程企字第09500202280號函轉 貴單位95年5月29日國鳥保字第0950000979號函。二、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派駐機關服務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60歲乙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年齡」雖尚非就業歧視禁止之項目,惟基於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建議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三、 另本會已將「年齡」納入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草案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於95年5月22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若法案通過,雇主違反本項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章罰則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正本:國立鳳凰谷鳥園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李應元註:就業服務法第5條業經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51號令修正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