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要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內容
主旨:有關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函本部請政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應以合法汽車貨運業者為限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95年8月25日丁發字第1154號函辦理。二、立法院陳委員進丁95年8月15日召開「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執行實務協調會議」決議:「請本部就政府採購之貨運招標案,行文各相關部會應依法僅准由合法汽車貨運業者參與承標。」,先予敘明。三、查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另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略以):「汽車貨運業係指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路線貨運業係指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汽車貨櫃貨運業係指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爰惠請貴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正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惠請轉知轄屬機關)副本:立法委員陳進丁國會辦公室、本部總務司、各部屬機關部 長 蔡 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