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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5月1日(97)寬字第0123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所稱「機關」,指適用本法之機關。所述公營事業如於民營化後始發現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因該民營事業已不具適用本法之適格性,爰無法執行上開規定程序。三、來函說明二,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101條至第103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正本:宏鑑法律事務所(105臺北市敦化北路205號金融大樓4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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