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鑒於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圖說文字與簡報文件如納入契約,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為避免機關未來依旨揭注意事項執行時,就契約文字解釋產生履約爭議,爰修正第13點規定。二、 另修正第2點第2項文字,對於外國廠商名詞定義予以酌修。三、 檢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