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7年5月5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要旨
97年5月5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採購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170270號令修正發布(公開於本會網站),爰配合修正旨揭須知第6點,增列「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為第(7)款,原第(7)款移列為第(8)款。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