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訂定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落實設計查核及監造工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經查近年來工程廠商與機關履約爭議案件中部分係因技術服務廠商之疏漏所致(如數量漏列、規格綁標或監造不實等),為避免因技術服務廠商之疏漏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並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中明訂技術服務廠商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二、另技術服務廠商提送規劃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時,請依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落實設計查核工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