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府財一字第八九OO一二五三OO號函。二、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業務,委託銀行代為辦理,以約定之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不計息抵付代庫費用,為勞務採購,應適用本法,並以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估計之利息為採購金額,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貴府依「台北市市庫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所訂定之委託辦法,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三、 有關擬對經營績效良好之市庫代理銀行於代庫期間屆滿時以續約方式繼續委託乙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即敘明後續擴充之項目、內容及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原合約期間屆滿時,依上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註]1.關於縣(市)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本會90年6月14日工程企字第90020729號函已另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