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並減少履約爭議,請就工程採購案採行因應措施
要旨
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並減少履約爭議,請就工程採購案採行因應措施
內容
主旨: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並減少履約爭議,請就工程採購案採行因應措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因應措施,說明如下:(一)尚未招標或因流、廢標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1、工料分別招標:本會業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函請各機關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工廠商使用。地方政府亦得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2、契約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本會業以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二函訂頒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逾2.5%、5%及10%之物價調整方式;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函說明上開2.5%、5%及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說明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二函辦理。(二)在建工程標案:1、無料源之聯絡窗口: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業者取得鋼品、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各機關應主動瞭解或接獲廠商反映有取得營建材料困難時,洽該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02)23252428),本會亦設有聯絡窗口(吳簡任技正(02)87897701)協助洽購建材事宜。2、辦理物價調整之方式:各地方政府得本於地方自治之精神及財政狀況,考量契約公平合理、社會觀感、公共利益及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參考本會相關函釋自行合理訂定依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調整物價之方式。至適用中央機關之因應措施,刻由本會與各部會、業者研議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