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要旨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共通性之缺失事項「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爰重申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併請注意本會94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函及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函釋例(如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