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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大會所詢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大會97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0560號函。二、查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為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所明定;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所定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亦於「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5條中載明有案。三、至 大會所詢部分機關辦理政府營繕工程,未於契約內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如何導正乙節,查本法上開規定之管理對象均係指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而言,並非涉政府部門;若政府機關於辦理營繕工程採購時,未於工程契約中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因涉貴管業務,如何之處仍還請主政。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署長林欽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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