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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及據報核有應請本會辦理事項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及據報核有應請本會辦理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及據報核有應請本會辦理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1月16日台審部五字第0970000045號函。二、議題一「研謀防範財物採購不當援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落實制度之執行」:(一)為防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檢核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者,其標的分類僅能選擇「勞務」),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二)本會訂頒「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已將「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列為錯誤態樣之一。三、議題二「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並提昇其受聘意願,以確保評選作業程序之遂行」:(一)有關「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部分,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資料庫係依專家學者所填寫之「專長」分類,尚難以該專長所涉及之「財物」予以分類,且目前分類方式使用上尚無困難。為瞭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之類科別分類是否符合機關招標需求,本會前以95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500470860號函就增列類科別事宜徵詢各機關意見,復於96年1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增列類科別事宜會議」,經檢討並彙整各界意見後,本會以96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知各機關,專長類科別由原有12大類106科別,增加為16大類249科別。本會將持續注意各界辦理採購之情形,並請各界推薦適當人選,以提昇本會資料庫品質及完整性。(二)有關「研謀提昇專家學者受聘意願」部分,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會議,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已支給出席費者,如專家學者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工作,亦得依該要點支給審查費,以提高專家學者受聘意願。惟近來報章媒體針對評選委員公正性之質疑及檢調單位針對評選案件之偵查,亦影響專家學者之受聘意願。(三)為避免因專家學者暫時無意願或僅一段期間無法擔任評選委員,致造成機關遴選委員作業之困擾,本會已於96年12月25日建置專家學者可自行暫停被遴選之機制,如專家學者短期內未能擔任評選委員者(如出國),可自行上網暫停接受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四)本會已於96年12月5日以email通知本會資料庫內之所有專家學者,如不願擔任評選委員,可告知本會自願除名,至97年2月12日已有25人自願除名。另對於一定期間內(例如一年)未曾擔任評選委員者,將主動洽詢原因及續留本會資料庫之意願。四、議題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執行」:(一)「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自93年1月1日施行起,本會即積極建立採購人員專業管理制度,將「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訂為6小時之訓練課程,並依該辦法甄選代訓機關(構)配合辦理訓練事宜,建置「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政府採購訓練師資資料庫」及相關課程授課大綱及考試題庫,以應訓練需要。96年度委託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之基礎訓練及進階訓練共127班次,約7,990人參訓,97年度將持續積極辦理,以建立專業採購制度。(二)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監督,本會將加強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確實配合辦理。五、議題四之(一)「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有關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乙節,如出席人數符合上開規定者,尚難謂不妥。經本會統計96年度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981件財物採購案,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評選會議之出席率為92.46%(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外聘委員總額),內派評選委員之出席率為93.38%(出席內派委員人數/內派委員總額),尚稱合宜。六、議題四之(二)「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本會於訂頒或修正該須知內容時,均已通函各機關於成立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該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並分別以94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函及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90號函各機關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該須知內容。有關「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乙節,本會將另通函各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過程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如硬性規定評選委員簽認該須知之程序,對於具一定學術地位或專長之專家學者,恐造成彼等更不願意擔任評選工作。七、議題四之(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不一」:有關初審意見之核定程序,基於考量個案採購規模及實際需求之差異,宜保留機關實務處理之彈性,爰得由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尚不宜強制規定。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其目的係要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其成員包括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及至少一位採購專業人員,所提出之初審意見,如逕送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註:說明四之(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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