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訂定「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本會訂定「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鑒於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採國際競圖方式辦理者,為建立一致性合理模式,避免爭議,特訂定上開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