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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子法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子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行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子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銀總(二)乙字第一三七六三號函。二、 貴行如依「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減價及比減價格次數之限制。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正本:台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2.依本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4700號函,本函說明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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