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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之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223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機關」,係指對外以其名義為招標行為或簽訂契約之機關;且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利行政處分之一種,尚不宜擴張解釋由上開機關授權其內部單位或所屬之主辦單位以各該單位自己之名義對外行文,作成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處分,故仍請以招標公告所列之招標機關或簽訂契約之機關(甲方)為通知之機關。正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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