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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統包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統包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採購以統包方式辦理情形,重申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6年12月25日台審部五字第0960004621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有未經評估確認,僅照錄法令條文簽核,事前評估未臻落實或流於形式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統包辦法)第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本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已將機關之事前評估工作納入採購稽核重點項目,俾切合提升效率及確保品質之統包立法意旨。三、按統包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常見統包工程之主要工項已施作,而細部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仍未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核定,形成一面施工、一面修正設計圖說之不合理情形,甚有未予審查即予施工並驗收合格之情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並確實執行,併請注意本會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及第14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將要求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時,將上開情形納入查核或稽核重點項目,以加強督促機關落實統包採購先審核後施工之規定,俾貫徹廠商之設計理念於施工。四、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五、副本抄送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請將說明二及說明三所述情形,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重點項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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