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餘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本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本法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本會曾以95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各機關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二、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提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本會爰研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技術服務廠商相關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處理原則」(如附件),協助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政府採購法規訓練課程,其僅限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訓,全程參與12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參訓證明。三、有關說明一函中所述本會原定自96年1月1日起,建議各機關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列為技術服務採購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乙節,予以延後自96年4月1日起施行,並建議各機關屆時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親自參與上開課程訓練之參訓證明,列為該等採購評選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