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7年1月22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0535號函。二、機關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者,其執行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異,仍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條件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三、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尚無禁止以議價方式辦理。爰所詢於採限制性招標前,是否由機關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擬邀請之議、比價對象,應由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四、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請逕向內政部洽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