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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茲訂頒「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二、按「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係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此與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者不同,後者機關須就施工階段之專案管理服務項目與「施工監造」之服務項目,依委辦服務內容予以整合為一,其服務酬金並應依整合後之服務項目內容重新考量(本辦法附表四附註四規定參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陳銀河國會辦公室、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因本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頒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改適用該等表格。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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