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解釋令
要旨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解釋令
內容
經濟部 令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經工字第09704600580號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冷凍空調業,包括製造業、工程業及技術顧問業。惟為避免冷凍空調技術顧問業受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本條例之重複管理,並為避免該技術顧問業適用本條例之窒礙,僅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許可、申領登記證書與加入公會及第九條有關冷凍空調業分等之規定。至於未具技師資格或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併予敘明。部長 陳瑞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