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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容

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96年11月30日研商「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辦理。二、查土木包工業得承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惟定作人依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如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另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中之專業工程項目如有超出本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金額時,土木包工業不得自行施作;至本辦法第3條所定金額,除「預拌混凝土工程」乙項依照「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所定業務範圍(預拌混凝土之泵送、澆置、搗實工程。),係不含材料費外,其餘項目均為含工帶料之費用。三、按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且本辦法第11條規定係指承攬總額,與承攬限額無涉。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台灣區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東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工務組、國家公園組)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加印10份))部長 李逸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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