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補充本會96年10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9760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公司96年7月25日電新開字第09607066201號函詢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涉及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本會曾以旨揭函文函復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茲就旨揭函文補充說明如下:(一)旨揭函文所稱機關,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被動出具同意書參與都市更新之公營事業。(二)公營事業如為更新單元內唯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適用上開函文說明二內容。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