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
要旨
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
內容
主旨: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或因無法取得補貼致停工、倒閉,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二、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上開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此種作業模式,過去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亦曾採行,且成效良好。三、本會為協助各機關及廠商解決上述爭議,已先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將於97年1月30日上午開標,屆時如順利決標,該契約將公告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http://sucon.pcc.gov.tw/商品查詢),供各機關利用。各機關如有可供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其他工程材料,亦可洽臺灣銀行辦理招標。四、上開契約之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適用條件為新辦及流、廢標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且鋼筋項目之總預算金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者。符合條件之工程案,招標時扣除由機關供料之鋼筋項目。至於鋼筋總預算金額未達5千萬元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惟如不利用該契約者,得於個案工程契約納入鋼筋個別項目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