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
要旨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三、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