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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為避免閒置公共設施繼續產生,除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本會訂定之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外,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其態樣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重申為避免閒置公共設施繼續產生,除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本會訂定之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外,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其態樣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重申為避免閒置公共設施繼續產生,除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本會訂定之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外,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其態樣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6年10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600440820號函(正本諒達)。二、經分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之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可概分為6類,其分類及態樣如下:(一)政策因素:1、設施管理機關為爭取中央政府推行特定政策所提供之補助款,選定無停車需求之區位興建停車設施或規劃時高估停車需求,以及依都市計畫規劃位置興建公共設施,然公共設施興建完成後周圍環境仍未開發完畢。2、設施管理機關於爭取中央政府為推行特定政策所提供之補助款後,原計畫擬訂時之相關承諾配套未履行(如共構設施未興建或縮小興建規模、未配合興建時程編列地方配合款、未落實後續營運管理等)。(二)競選承諾:機關首長為履行競選時對選民之承諾,未審慎評估設置之需求性及未妥為考量使用人口,即進行設施興建,或興建完成後未落實後續營運管理計畫。(三)缺乏經費:1、工程配合款未配合編列或未適時到位。2、上級機關補助計畫變更致無後續興建經費。3、未配合編列後續維護管理及更新經費。(四)環境變遷:時間變遷、法令變更或國際發展趨勢改變致原規劃用途消失。(五)管理不善:1、因故停工過久,設施管理機關未積極解決,致工程無法進行。2、設施損壞未積極修復致無法使用。3、未積極宣導讓民眾瞭解公共設施內容及使用效益。4、公共設施周圍環境未落實執法管理(如停車設施周圍未加強取締違規停車)。(六)行政程序未完成:如公共設施在土地權屬、建照或使用執照未取得及土地容許使用未變更完妥等情況下,先辦理施工或先行使用致事後因補正程序未完成,而影響後續使用。三、前開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分類及態樣,請 貴單位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參考並注意防範。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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