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6年12月18日本會召開之「降低營造業投標之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上限門檻及增加同業保證之可行性」會議紀錄結論事項辦理。二、關於查驗作業,為提升採購效率,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以加速驗收程序。三、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定押標金、保證金之額度,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就上開辦法所訂上限範圍內合理訂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