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其由學生家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其由學生家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其由學生家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查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爰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二、關於部分家長反映,希能擔任營養午餐採購之評選委員,參與評選作業乙節,本會已以96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函說明其可行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其後雖曾研擬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增訂條文,惟經公告徵詢各界意見結果,基於現行法規已有可行方式,爰不予增訂。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