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機關端功能下),建議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於評選廠商前至該系統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