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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A96211學生販賣部勞務代辦(委託經營)」採購案,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6年10月23日澎科大總字第0960007814號函。二、獨資商號係由出資人個人經營,商號所負責任即出資人個人責任,爰簽約之商號之負責人如變更,則有履約責任之移轉,除有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得予轉讓之情形外,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正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註:依據本會104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27698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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